本院受理原告张仁逸与被告李诗娟、第三人张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0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诗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仁逸偿还借款8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仁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额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仁逸负担138元,由被告李诗娟负担101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