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岳: 本院受理原告詹武彬与被告陈安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0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陈安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武彬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詹武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30元,由被告陈安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民事审判庭领取(2018)琼010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