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关于司改试点期间执行案件审批权限的规定
根据《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根据省高院、市中院的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由局长审核、院长或者院长授权主管副院长审批、
签发的事项:
(一)发出搜查令;
(二)公告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三)采取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或提前解除拘留决
定书;
(四)决定审判人员回避;
(五)司法救助;
(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拍卖、变价、变卖、抵债等
处置性措施;
(七)将特殊主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对特殊主体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九)向上级法院(续封请示除外)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复函、报告、请示;
(十)司法建议函;
(十一)经审委会讨论的裁定书;
(十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查控措施;
(十三)退付执行案款;
(十四)延长执行实施案件或执行裁决案件审查期限;
(十五)追究协助执行单位责任的决定;
(十六)对动产、不动产的处置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七)需要全案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
(十八)执行局长认为应当报请审批、签发的事项。
二、由执行局长签发的事项:
(一)因并案执行、工作调整等决定变更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
(二)合并执行、对外委托执行事项;
(三)参与分配的决定书、裁定书;
(四)终结执行;
(五)结案审批;
(六)主审法官认为应当报请执行局长签发的事项。
三、由主审法官签发的事项:
(一)各类公告、通知,调查函、回复函、调卷函、告知
传票;
(二)采取查询、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收入等查控措施;
(三)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五)对查控的财产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项;
(六)变更、追加当事人;
(七)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函;
(八)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裁判文书的签发;
(十)其他不属于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执行局长签发的事项。
四、行政公文类的审批事项:
(一)行政公文类事项的审批,按照本院内部审批规定执行;
(二)对于有规定须履行的案件报告制度,仍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五、人民法庭的执行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