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5执189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南永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耀鑫实业有限公司、陈大宏、吴金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105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金开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色地带2幢1603室的房产进行查封;
二、本院将在其后依法处置上述查封房产,限上述房产内的使用人于2024年3月1日前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离的,本院届时将在切断水电供应后强制清场;
三、相关权利人(例如承租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有占据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电话:0898-68665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