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5执306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雪明与被执行人唐伟杰、熊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伟杰(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505254115)名下位于琼中县国营乌石农场盛璟园2区第9幢的房产进行查封。
二、本院将在其后依法处置上述查封房产,限上述房产内的使用人于2024年6月16日(三个月)前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离的,本院届时将在切断水电供应后强制清场;
三、相关权利人(例如承租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有占据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陈法官 联系电话:0898-68665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