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去年11月18日,中央政法委正式批准了《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12月26日,根据《试点方案》制订的《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推进方案》),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省委批准,付诸实施。12月29日,省委政法委召开了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动员大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省长毛超峰作工作部署,我和志鸿检察长作了表态发言。今天,我们召开全省法院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批准的《试点方案》、省委批准的《推进方案》和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动员大会精神,深入动员、全面部署、正式启动我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组织纪律,确保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刚才,建新宣读了海南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大家对司改的步骤安排已经有了个大致了解。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和国家政权的稳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搞好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习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特色,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一)从国家层面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构建现代新型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有赖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司法作为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健全的司法制度、科学的司法权力配置、规范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妥善审理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使法治覆盖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各个领域及各个层面,才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才能更好地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驾护航。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进一步把司法改革作为核心内容,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部署。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从海南自身层面看
去年3月,省委向中央政法委主动请缨,并得到了中央支持,确定海南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首批七个试点省市之一。这是省委从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和海南自身的条件出发,做出的具有远见卓识的决定,也体现了中央对海南的充分信任,承担这项任务光荣而有意义。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全省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工程,是省委坚决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海南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范例和李克强总理要求海南争当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破除海南司法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的难得机遇,将对海南法治事业特别是审判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长期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法治海南、平安海南建设,保障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我们执法办案过程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依然存在,“六难三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这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是我们克服体制机制障碍、去除法院地方化、行政化问题、完善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机遇。
同时要看到,结合我省特殊的省情,在我省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按照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司法体制改革要“走小步不停步、积小胜为大胜”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目的是通过在局部地区先行先试,发现问题、弥补不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方案,为全面推行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海南目前的行政层级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使我们在改革试点中独具优势,全国其它省市区的现行体制,除林区和农垦外,各种层级体制模式都可以在海南找到对应的范本。所以中央确定海南和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及后来增加的贵州7个省市先行试点,海南当之无愧,也义不容辞。
一是海南现行的省管县市特殊体制而建立起的省一、二中院、分检院与四大直辖市的司法体制竞合。由于一、二中院、分检院没有对应的同级人大和政府,一、二中院、分检院党组由省委管理,院长及以下法律职务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中层干部分别由两院党组考核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司法保障方面,发挥省直管市县的体制优势,在省财政厅的支持下,全省法院、检察院行政装备管理实现经费保障标准统一、开支内容管理统一、财务信息报送统一、装备采购统一、设备配置统一。在司法人事管理方面,在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和人事劳动厅的支持下,全省法院、检察院实行统一考试进人,新进人员实行全省统一调配。正是这种省管县市县的天然优越性,为我省在实现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方面,具有改革先行一步的先天条件。
二是海南省会海口市和内地大多数省区的建制一样,两级人大、政府,两级法检设置和行政区划一致。三亚市经国务院批准设四个区,而目前三亚仅有一个基层法院、检察院,这为我们实现跨行政区域的两院设置提供了条件,因此省委批准的方案中明确三亚市仅设置一个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同时将三亚市中院、检察院更名为海南省第三中院、第三分检院,并适当调整了其司法管辖区域,形成三中院辖区8个县市区只设5个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管辖体制。这一改革试点任务呼应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进一步保障法、检两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要求。
三是我省具有和各沿海省市一样的开发区法院和检察院设置―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全国十大海事法院之一的海口海事法院。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其两院党组分别为省高院、省检察院党组的派出党组,其院长及以下法律职务由省高院、省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是海南省军区设有一个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而驻地海军案件则归湛江海军军事法院、检察院管辖。拥有环岛铁路并即将建成西线轻轨,省高院、海口中院和即将更名成立的三中院的铁路运输审判庭已获省编委批复组建,分南北指定管辖全省辖区铁路案件,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样,实现了司法审判与行政区划的适度分离。
以上这些特点决定了我省试点改革的示范性概括面大、易操作、可复制。同时,海南省小、人口少,全省法院、检察院三级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与内地省市相比相对较少,因此开展试点工作的阻力和障碍应会小一些,加之省委的高度重视,我们没有理由做不好试点改革工作。大家要深刻认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勇当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者、实践者、推动者。要主动作为,严格要求,按照《试点方案》和《推进方案》的要求,在两方案允许的范围内,以勇于担当,开拓创新的精神推进试点改革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方案,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全局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海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措施
根据《试点方案》和《推进方案》,海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包括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四大方面,主要措施包括:
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方面。一是核定司法人员员额,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含省机构编制部门留存)为测算基数,核定全省法院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专项编制的39%、46%、15%,其中省高级法院为38%、42%、20%,中级法院(含海口海事法院)为38%、47%、15%,基层法院为40%、50%、10%。省高院按全省各级法院的编制数、队伍情况,并结合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业务工作量等因素,核定全省各级法院的具体人员员额后分配下达。二是划分司法人员类别并实行分类管理。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法院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设置初任法官任职资格条件,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法律从业经历等,严格法官等级评定与晋升审批程序。法官晋升采取按期晋升与择优选升相结合。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司法警察按人民警察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司法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三是设立五年改革过渡期。《方案》实施后,全省各级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过渡期内实行法官选任,过渡期结束后实行法官遴选。法官选任工作由省高院组织,现任助理审判员按照《法官法》规定属法官系列,参加过渡期法官选任,过渡期选任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期内,未选任为法官的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法官职务保留,现有待遇不变。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兢兢业业从事审判工作,但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人员,通过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待省委明确),鼓励其自愿提前退出法官队伍。通过不断优化三类人员员额比例,过渡期内逐步使全省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分别达到39%、46%、15%的控制目标。在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选任,上级法院的法官原则上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遴选。同时,根据队伍建设需要,法官可以从优秀的法律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有法律从业经历的法学学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公开选拔或调任。
建立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方面。一是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和正常增长机制。提高法官待遇,现阶段法官薪酬由现行工资和岗位津贴、办案补贴组成。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薪酬制度、过渡期间的岗位津贴、办案补贴标准,由国家人事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二是建立司法辅助人员的薪酬制度。适当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待遇,现阶段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薪酬由现行工资和岗位津贴、办案补贴组成。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的薪酬,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三是实行法官延迟退休制度。经本人申请,并履行规定程序,法官可延迟2―5年退休。四是建立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一是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突出主审法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科学确定主审法官的办案权责。案件承办法官即为主审法官,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以审判为中心,明确主审法官职责,突出主审法官诉讼指挥与裁判决定权,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审判委员会委员编入审判业务庭或单独组成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法官会议研讨机制,主审法官对自己承办的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需要借助自身法官研议智慧的,可以提请庭长、分管副院长召开法官会议进行讨论,法官会议仅具咨询性质,由提请召开的主办法官主持、研讨意见,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审判责任由合议庭承担。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担任院领导职务或者因工作需要在综合部门工作的法官办案需达到一定的数量。二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严格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一般情况下高中院审委会只对拟判处死刑、抗诉、再审和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四类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带全局、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发布指导性案例,讨论决定个别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设立上会案件先期审查程序、告知与回避程序。建立案例分类指导制度,由审委会研究逐类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三是建立与法官司法责任、职业保障相配套的惩戒制度,以设定“二维码”终身识别案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落实法官的办案责任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责任,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强化责任担当。推行与法官职级、薪酬相挂钩的惩戒办法,成立海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违反司法伦理行为提出惩戒意见,委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法官、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四是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制度。建立法官执法办案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法官权责。
建立省以下法院机构和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体制方面。一是机构编制统一管理。省以下法院机构设置、职数配备和编制管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省高院协同管理。市县机构编制部门不再承担法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管辖制度。将三亚中院、检察院更名为省第三中院和第三检察分院。并对一、二中院和检察一分院、二分院管辖范围进行调整。其中省一中院管辖区域为琼海、万宁、文昌、澄迈、临高、屯昌、琼中、定安;省二中院管辖区域为儋州、洋浦经济开发区、白沙、昌江、东方、乐东,省三中院管辖区域为三亚、陵水、五指山、保亭。结合国务院批复同意三亚撤镇设区的意见,三亚市新设立四个区后,各区不对应设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三亚市只设一个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实现跨行政区域的两院设置,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弊端。三是成立海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主任由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担任,具体人员由省委决定。遴选委员会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法官和检察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学者等人员组成,其中法官和检察官代表比例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50%。遴选委员会设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遴选委员会在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分设遴选工作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工作。四是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全省中级法院(含海口海事法院)院长、基层法院院长由省委管理。全省中级法院副职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全省各地级市基层法院班子副职由省委委托所在市党委管理,研究确定班子副职人选,应听取高院党组意见。全省各县级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副职由省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省高院党组协助。
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机制方面。一是财物统一划转省级财政管理。二是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全省各级法院经费实行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全省基层法院均作为省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编制预决算。保障全省各级法院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三是非税收入管理。全省法院追缴的赃款,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产,法院追缴的财物依法处置的收入以及处置自有资产的收入等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四是全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涉案钱款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五是基本建设管理。全省办公、办案、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审批,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划拨,经费由中央预算内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上述工作,高院已拟定九个配套办法,它们是:1.过渡期法官选任工作方案;2.全省法院法官员额分配方案;3.海南省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办法;4.海南省法官等级评定实施办法;5.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6.海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7.海南省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惩戒办法;8.海南省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规则;9.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工作要求
我们要认识到司改试点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全省各级法院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司改精神上来,严格遵循中央政法委批复的试点方案,按照省委司改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的要求,义不容辞地扛起先行先试的司法担当、特区担当,有序推进司改试点工作,不辜负中央、省委对我省司改试点工作的期望和重托。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坚持五大原则。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就特在坚持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历史性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宪法》总则的规定,也是我们党章的要求,还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心愿,其合宪合法,深植人心必须坚持。二是坚持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三是坚持以“四级两审终审”制度为核心的中国司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尊重并保证法院裁判的独立性、终局性、权威性。四是遵循司法规律,依法定程序由法定专门机关、专业人士施行法律、裁断是非,以公开、廉洁和法官良知确保公正。五是对地方来说,要结合国情、省情、院情,依法改革,用我们的创新,建立可复制的推广模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兼顾,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严格依据中央批复的方案要求,凝聚智慧、调动力量,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积极投入到司改试点推进工作中。省高院司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向最高法院、省委汇报试点推进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争取上级机关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在需要省委明确的事项上一定要加强汇报和协调。要加强对全省法院落实试点改革工作要求的督促检查,增强预见性、前瞻性,加强对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在试点中遇到的难题,推动试点改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做法。
在试点改革推进工作中,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改革试点牵扯到方方面面,需要省里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省高院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定要在省司改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加强上下协调和彼此间的协调沟通,尽快落实各项配套制度的拟订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推进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要担起责任,指导、督促、协调好全省法院的司改试点工作。各级法院的院长为司改试点第一责任人,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都要积极发挥主体责任,按照试点工作的实施要求,提前谋划,主动作为,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试点推进工作中。要一如既往地主动向地方各级党委汇报好司改试点工作,立足地方实际,争取理解和支持,稳步落实司改的各项任务。
(三)注意思想引导,强化司法责任,营造稳定的工作氛围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思想观念、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全面创新,涉及到各种利益的调整,各方面都很关注,也比较敏感,时间紧,任务又重,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强化司法责任,营造稳定的工作氛围。
一是要教育广大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克服那种改革就是“使大家都获益、就是要涨工资、提级别”的错误认识,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启动法官选任工作,把好入口关;要建立并落实与法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相配套的惩戒制度,明确法官的权责,强化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司法公开,加大司法问责的力度,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干警不出问题。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零容忍”,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形成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
二是全省各级法院要明确“司改”试点工作的重点。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是我们“司改”的“牛鼻子”,而法官员额的确定又是“牛鼻子”中的“牛鼻子”。要通过推进重点工作来带动全体,带动各项改革往前推进。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完成方案要求的39%的员额控制目标,任务是艰巨的。这必然涉及到一些人员的岗位调整和升降去留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是对每一位干警的考验,自然会有各种思想波动和议论。全省各级法院党组织一定要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按照省委罗保铭书记“法检两院要把工作做实做细,保证司法队伍的稳定,确保审判、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对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决不能因为防范应对不当而造成负面影响”的工作要求,围绕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实、做好、做到位。尤其是“一把手”要履行责任,既要及时转变自身的思想观念,率先垂范,还要引导广大干警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要把广大司法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司改”的方案上来,适应“司改”新常态,使他们理解、拥护、支持改革,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推进“司改”试点工作的正能量。
三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司法人员树立对“司改”试点工作的信心。改革必然触及既有利益格局,鼓励强者、能者、勇者,淘汰弱者、庸者,只有这样国家法治事业才能进步,公平正义才能彰显,人民群众才会满意。在试点工作中,同志们有担心是正常的,关键是要加强引导,要对省委、对各级法院党组有信心。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海南省委书记罗保铭非常关心“两院”干警,关心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多做增量,少做减量;要求保证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增强改革的承受力。中政委批复的《方案》中明确指出,“遴选法官、检察官,要严格标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逐步增补,防止遴选中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确保真正使业务水平高、能独立办案的人员在员额内。”因此,在试点过程中,大家要相信组织,要有定力,要做好本职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风貌,绷紧“责任”这根弦,尤其是不能因为改革影响了各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能把尚未确定的各种流言传语信以为真并量身定制对号入座,影响当前工作情绪,更不能有抵触情绪,对抗改革。特别是近几年进入法院队伍的年轻同志更要有定力,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要经受住考验。与其不着边际遐想影响工作、影响个人成长,不如脚踏实地,以职业良知恪尽职守做好当前工作,以优异工作成绩展示自己的实力。同时抓紧实践积累司法经验,训练司法技能,打牢法学功底,以饱满士气迎接改革的挑选、遴选,不辜负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省高院党组的殷切希望。
(四)坚持问题导向,务求改革实效
省委罗保铭书记在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题会议上指出,“推进司法体制试点工作要吃透海南省情,找准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要通过深入的调研分析,把相关情况搞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准。特别是要把问题导向贯穿工作的始终。”不论是在配套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都要按照罗书记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把底数、情况和问题摸清摸实,确保各项配套制度符合方案要求,符合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要认识到在落实方案和各项配套制度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既要态度坚决、积极主动,又要循序渐进、稳妥有序。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坚持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与广大司法人员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保障稳定的前提下,发现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各级法院要提前评估预判改革试点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应对,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报告,决不能造成司法队伍不稳、工作受阻、落实不力不到位的情况出现。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十分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也很敏感。我们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在做好方案任务落实的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要关注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司法改革试点宣传报道工作,要在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司改”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有序进行。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推进工作舆情,对于一些重大的试行改革措施和已经成熟的改革措施及经验,认真策划宣传方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适度展开宣传报道;对于尚待实践检验、不宜过多报道的项目,要严格纪律,只做不说。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对于严重误读改革试点工作的,故意歪曲改革试点工作的,要配合宣传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要防止各种错误观点干扰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省委批复的《方案》推进。
(六)以“司改”精神统领法院工作,做到改革和审判工作两不误
去年底的年终工作盘点,已经显现出一些人的思想情绪波动影响审判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苗头,七年来年末第一次出现连续加班赶结案子的不正常现象。“司改”尚未开始就如此,反映出我们各级法院班子思想政治工作的滞后性和管理措施的不到位问题。今次全面推开,更要引起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高度重视。法院审判业务特殊,案子一进门就开始计算审限,超审限就是违法审判,一年的审判任务是依案件审限来均衡计量,如果从年初一开始不重视正常业务工作的依法结案,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正面引导,激发广大法官的责任担当,“司改”一推开,进展不顺利,必然影响今年审判任务的完成,愧对中央、省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为此,要求各级法院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以“司改”精神统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做到改革和审判任务完成两不误。需要强调的是,以私心杂念代替政治觉悟、责任担当,影响审判工作任务完成的,也决不符合“司改”中人民法官的过渡选任条件。
最后,“司改”工作的具体步骤、措施,下午再在院长讨论组具体部署。
同志们,从今天起,我省三级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全面启动。改革大势所趋,开弓没有回头箭。我们相信,有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的组织领导,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广大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依靠全体法官和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理解支持,海南法院一定能完成好司改试点任务,向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积累实践经验,为海南争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范例贡献力量!